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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解读
【字号 】  录入:叶怀静   更新时间:2011-11-17   阅览: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对此,律师作如下详细解读。

    一、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该如何认定?

   【案例】小王于2009年11月到昆山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组成,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每个月工资差不多可达到6000元左右。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物流公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解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二》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王在2009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如果到2010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到2011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二、计算双倍工资时应以什么为基数?

同样是上面这个案例,在小王主张双倍工资时,老板只同意按2000元作为基数来给付,但小王每个月工资差不多可达到6000元左右,那究竟以什么作为给付基数呢?

   【律师解读]】《意见二》明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因此,小王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是6000元,这显然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三、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能否支持?

   【案例】王某某2010年5月受聘昆山某网络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1年5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2011年9月,王某某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签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该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律师解读】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意见二》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陈某受聘担任昆山某房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向其提供了聘任状,但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陈某因与公司就有关问题产生争议,遂主动离职并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五、辞退或离职由谁来举证?

   【案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职工主张自己是被单位口头辞退时,单位往往会“反咬一口”,称职工是自动离职的。双方各执一词,谁都拿不出确凿证据,那么到底谁来证明?因为如果劳动合同期未满,单位无理由单方面要求劳动者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就这一方面来说,法律肯定是站在保护劳动者这一边的。如果劳动者自动不来上班,单位应该加强用工管理,通知其上班,或作出相应处罚,如旷工应按违纪处理等。为此《意见二》明确,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六、赔偿金计算应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准

   【案例】张某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了5年,2011年9月,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无理由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赔偿金方面,双方发生争议。单位认为《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赔偿金计算年限应以执行时间算,但林先生认为应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龄5年算。

   【律师解读】 《意见》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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