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网-昆山律师事务所-昆山律师-昆山律师在线咨询-昆山法律顾问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法制新闻   |   律师服务   |   仲裁诉讼   |   合同律师   |   婚姻家庭   |   损害赔偿   |   行政法律   |   税务律师
公司律师   |   知识产权   |   刑事律师   |   金融律师   |   法律解读   |   网上法庭   |   法界人物   |   律师黄页   |   法律博客
劳动律师   |   房产律师   |   法律法规   |   法律百科   |   法律论文   |   人才交流   |   四维刊物   |   休闲法律   |   在线咨询
最新更新
 
·浅谈工资支付争议发生的根源与解决
·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简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理学
·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
·中国军事法制史
·西欧封建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浅论我国民商事判决书的制作
·2009司考大纲—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
信息推荐
 
·谈日本的《养老户令》
·民国时期法律家群体的历史影响
·试论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变动
·和谐社会的刑法不应拒绝“亲属”概念——以妨
·犯罪构成理论:从要素集合到阶层体系
·行政判例的理念、功能与制度分析——关于重视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热点信息
 

·没有任何文章
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法律论文 >> 刑事法律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正文  
自首情节同样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9-10-30   阅览:
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犯罪不适用自首情节(见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6日第6版《自首情节不适用交通肇事犯罪》),理由是:在适用自首情节的量刑情况下,是把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即逃避法律追究不应受到刑罚的否定评价而从重或加重处罚,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应受到刑罚的肯定评价而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但我国刑法是把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基准状态,把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意即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为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法定义务,而成为该类犯罪量刑的基准状态,相应地,逃逸在该类犯罪中因受到刑罚的明确的否定评价而成为加重情节,所以,在我国的交通肇事犯罪中,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遵守它即可在法定的基准刑范围内量刑,不可能再获得从轻处罚的奖励,逃逸(不自首)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构成逃逸后即应在法定的升格刑范围内量刑,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自动投案,接受处罚,也不构成自首。否则,构成刑罚上的重复评价。对此,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错误认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自首”的内涵理解不透彻所致。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从该条规定可知,我国立法的自首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动投案,根据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司法实践中,向其它有关机关、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一般自首。特殊自首无须自动归案,只要是在被动归案之后(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或执行阶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异种罪行的,该异种罪行也适用自首情节。

  纵观我国有关交通肇事的立法,从无把“自首”作为交通肇事者的法定义务之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处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车辆驾驶人的三个法定义务:保护现场,及时救治伤者,主动迅速报案,但并不包含自首。我国《刑法》第133条把交通肇事犯罪的法定刑根据肇事情节的轻重分为三档: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是交通肇事犯罪量刑的基准状态,违反它将会升格为第二或第三档法定刑而受到加重处罚。虽然目前学者对“不逃逸”没有达成共识(有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是不逃避法律追究,有人认为是不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义务),但几乎没有人把它等同于自首,最多只能算自动投案,因为构成一般自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很多交通肇事案例中,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编造谎言,对自己的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百般抵赖,其投案的实质不是为了接受法律的追究,而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因而不能简单地把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犯罪法定刑的基准状态是“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而非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情节同样可以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具体而言:在“不逃逸且无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成立自首,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之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在“不逃逸但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状态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逸后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则可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之内从轻、减轻处罚。这样,不仅不构成刑罚上对自首的重复评价,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减少交通肇事犯罪的各种损失,查清犯罪事实,鼓励逃逸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动归案。

  另外,交通肇事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交通肇事犯罪以外的其它罪行,则毫无疑问地成立特殊自首,其所供述的罪行同样适用自首情节。(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朱海根)

 
分享到:
上一条: 对犯罪故意认识内容的社会危害性之理性思辨 下一条: 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划清的三种界限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