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聋哑人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立法和司法的关注。然而,合法权益的保护属于积极方面的保护,而预防聋哑人犯罪则是对其更为基础性的保护。因此,我们在对该弱势群体进行积极保护的同时,聋哑人犯罪的问题也不得不逐渐引起我们的重视。近日,笔者就聋哑人犯罪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调研,通过对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少年刑事审判庭近两年来审结的聋哑人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对其所呈现的现状、特点加以分析,并对犯罪预防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一、聋哑人犯罪的现状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为洛阳市较大的一个基层法院,每年担负着洛阳市市区5个基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和辖区内所有刑事案件的审理。2006年审理刑事案件529起,涉及聋哑人犯罪案件4起11人;2007年审理刑事案件462起,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5起13人;2008年8月底前审理刑事案件306起,其中聋哑人犯罪案件4起9人。从案件数量上来看,呈不断上升的趋;从身份构成上来看,主要以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为主;从涉案聋哑人的情况来看,在这13起33人涉及聋哑人案件中,其中聋哑人为25人,占涉案人员的75.8%,未成年聋哑人为19人,占涉案聋哑人数的76%. 二、聋哑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对涧西法院聋哑人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分析,聋哑人犯罪主要表现为几个特点: (一)文化程度较低 所涉案的25名聋哑人中,高中文化程度为1人,初中文化程度为5人,小学文化程度为8人,文盲为11人。从涉案聋哑人的家庭背景来看,绝大多来自较为偏远的农村,也有一少部分来自城市中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在经济不够发达的农村,人们传统观念上对聋哑人的文化教育不够重视,甚至于对这部分弱势群体较为歧视,再加上经济上的原因等,导致他们接受教育的比例较低,甚至于相当一部分聋哑人从未接受过教育,因此为聋哑人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 (二)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从聋哑人犯罪案件类型来看,通常为财产型犯罪,主要罪名表现为盗窃、抢夺等,并以盗窃为主。在涧西法院审结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中,盗窃罪为12起24人,抢夺罪为1起1人。由于聋哑人在听力和语言等方面的障碍,致使他们在接受教育、就业和与人交往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日常生活中有的聋哑人由于缺乏家庭、社会的关爱和照顾,生活环境较差,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贫乏,形成不劳而获的思想;还有的聋哑人家庭对其过分的溺爱,使其失去与社会接触的机会而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养成好逸恶劳的习惯,导致走上社会后为贪图享受而以身试法。由于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道德观,致使一些聋哑人丧失了自尊、自强的精神,一旦在经济上陷入窘境,或者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或诱惑时,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团伙性较强 在审结的13起25人聋哑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为9案21人,单独做案的为4案4人,此数字反映出聋哑人犯罪的团伙性较强的特点。聋哑人的盗窃形式通常为“拍车门”盗窃,即一人拍车门转移司机注意力,另一人窃取副驾驶座位上的财物,或者是在公交车上一人盗窃一人转移赃物,即使被抓获也因是聋哑人,且无赃物而逃避打击。如审理的聋哑人曲某五人盗窃一案分工特别明确,曲某作为老板只负责管理赃物,郝某负责对人员的管理,而裴某等数人分组负责作案,曲某很少与直接做案人员进行接触。这种结构牢固、分工明确犯罪组织的形成是由聋哑人的根本特性所决定的。该类犯罪组织的形成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一部分成年聋哑人因好逸恶劳,为了增加盗窃的成功机率和盗窃被发现后自身的安全性而主动地组成盗窃团伙;还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是被犯罪头目以帮助找工作等名义将从家中或学校骗出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被强迫参与犯罪团伙的,当他们适应这种生活后,会在团伙中找到聋哑人之间的相同感和心理上的归属感,从而由被动犯罪转化为主动犯罪。 三、聋哑人犯罪的预防 有社会学家说过这样一句话:一个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程度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的确,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国家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也必将逐渐得完善起来。虽然当前有了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有了国际残奥会等体育活动,但是,在目前的物质生活水平下,我们对残疾人保障措施还是有限的,关怀仍然处于一时性的现状,而对他们的忽略却是更为长久的。我们的目标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建立起更为规范性、长效性的制度,从物质保障、接受教育、生存技能、个人发展,甚至是政治生活等方面对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使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地生活。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接受特殊教育方面 目前,我们国家在未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地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入学率仅达到60%,而聋哑儿童在义务教育方面入学率更低。因为聋哑人需要进入专业的特殊教育学校,同时一些地方存在着对特殊教育认识不够、特殊教育经费不足、师资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大部分农村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致使聋哑人普遍文化素质较低。为此,我们在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率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并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以满足其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各地政府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正确认识,保障聋哑学校的教学规模和教育经费,加强特教学校的师资力量,同时还要转变残疾儿童家长的不正确观念,从而提高聋哑儿童的入学率,接受国家的特殊教育。 (二)就业个人发展方面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往往要以较低的投入获得较高的收益,而聋哑人由于自身所存在的生理障碍,使得他们在就业方面存在着重重困难。国家通过对企业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给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在管理、税收等方面享受各种优惠,从而达到保障残疾人通过劳动实现自身价值的效果,但是这样的结果往往使残疾人在工厂、企业中度过一生,他们仍然处于被照顾的角色。 为使聋哑人享受到正常人同样的社会地位,对其给予一定的帮扶是必要的,但他们更需要的是培养其和健全人同样的个人发展潜能。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社会福利,或者工作等,仅仅是授之以鱼,而培养他们自尊、自信、自强不息的精神和个人发展的能力,才是真正的授之以渔。因此,国家在对聋哑等残疾人的帮扶过程中,应将对他们的个人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和创业指导等做为重点工作来做,并且该项工作应由专业的组织机构负责实施,要保证持续性和专业化。 (三)家庭社会保障方面 聋哑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他们有权利融入到健全人的生活当中来,而我们的社会应给残疾人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使他们能够尽可能地排除障碍进行正常沟通交流。 首先,监护人对聋哑人的关爱和照顾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尤其对于聋哑人来说其监护作用更是不言而喻。在聋哑人的被监护阶段,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和对聋哑人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他们个人性格的形成和心理健康与否,而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和健康的心理可以有效地避免他们遭受到来自外界的不法侵害。 其次,政府的民政、残联、卫生、工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聋哑人的管理和权利保障过程中应当切实担负起职责,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加强对其获得基本生存技能保障的培训,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并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从源头上减少聋哑人犯罪的发生。 第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以志愿者团体或群众组织为龙头,带动整个社会来更多地关注聋哑人群体,加强与之沟通和交流,使其消除孤立感和被遗弃感,从而能够真正地融入到社会健全人群中来,避免形成聋哑人群体的消极亚文化。整个社会应形成一种积极、文明的社会道德风尚,政府、社会与每一位社会成员都应具有为社会治安与良好道德风尚支付必要成本的意识,在关爱、帮扶包括聋哑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上承担起应尽的责任。惟有如此,才可能收获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后,加强对聋哑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聋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教育的目的一这方面是让聋哑人,尤其是未成年聋哑人在遇到危险情况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为立足社会奠定基础;另外一方面让他们和健全人一样树立遵纪守法意识。司法机关也要硬起手腕来严厉打击操纵、控制聋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幕后操纵者”,切实做到不枉不纵,尤其对聋哑人犯罪团伙的头目要重点打击,真正保证聋哑人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不去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