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近日,上海市民邓小姐为1.5元起诉银行跨行查询收费一案由上海徐汇区法院受理。该案案情如下:邓小姐顺路在公司楼下的交行ATM机上查询建行龙卡内的余额,发现在无任何交易的情况下,帐户金额屡屡发生变化,经咨询,她了解到6月1日开始实行跨行收取查询费用的规定,她认为这是种变相的行业垄断,遂将交行、工行、建行以及中国银联一并告上法庭。据《新民晚报》,法律界人士对诉讼结果并不乐观,其原因是这个案件带有公益诉讼成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几年来类似的公益诉讼案件已屡见不鲜,自从1996年“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状告电信部门开始,到河南青年葛锐起诉郑州火车站公共厕所无理收费三角钱一案,乔占祥起诉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案,以及近年来盛行的“一无钱”官司案不断见诸于法庭的事实,无时不刻地在呼唤开启公益诉讼之门。 可喜的是据《浙江法制报》,“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前几个月的一场官司让当地快递邮资降了10元。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将标准改为10元,丘建东遂撤诉。 但是,让人担忧的是这是公益诉讼令人兴奋的趋势所向还仅仅是个案呢?就邓小姐状告银行一案,社会各界反响很大,但有资深法律专家称,在我国公益诉讼机制缺失,公益诉讼还不是个正式的法律概念,法院在实体上很难支持原告的诉请,该案即使胜诉也是个案。而该邮递费用案件又是否能代表趋势所在呢? 笔者以下从构建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两方面进行阐述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 1、公民诉讼权理论 从自然法观念到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公民享有诉讼权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而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则是伴随着人权观念的现代化而不断发展的。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权既是人权的一部分更是对人权的一种法制保障,因此其在程序上着重强调公民自权利受到侵害时起享有起诉的权利,而相应的,法院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义务。 2、诉的利益扩大化理论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加速发展早已提醒我们,公民个人的权利、利益范围在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也自然产生了扩大化的趋势。对诉的利益的衡量已不能简单地从消极面来衡量,而应扩大到从消极、积极两方面综合考量。设立公益诉讼是诉的利益扩大化的必然结果,也是扩大利用诉讼手段解决纠纷范围的必然结果。 3、人民主权原则 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在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按照宪法第2条之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承认和确立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是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宪法或法治原则在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可以说,我国现行制度中,人民参与公共事务、进行执法监督最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因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之与现有的私益诉讼相伴而存在,不仅是对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权力规范化操作的促进,更是对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公正的维护,能更好地促进我们的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二)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不仅存有诉讼理论依据,更是防范和化解公益性纠纷、完善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社会迈向和谐与公正的需要。 1、经济现实依据——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来说,公益性违法事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急剧增加。国有资产是国家得以存在,国家机器得以运转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中国,国有资产更是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处于转轨中的中国一直面临着一个严酷和令人困惑的现实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渠道有两条,一是现有的国有资产被侵吞、毁损或灭失;二是国家的预期收入遭到侵蚀,应收入国库的资产无法正常收回,而流入个人口袋或单位的“小金库”。例如,2002年5月,浙江省浦江县良种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金华市一通拍卖有限公司,将所属浦阳镇小北门巷48号房地产以低于市场价50余万元的62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洪素琴等19人。后经查实,在拍卖中,竞买人洪素琴与朱小鹏、黄根富、周保林、潘卫东有恶意串通行为,致使这一价格大大低于房地产的实际价值,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事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是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对利益追求的内在冲动往往难以遏制。因此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凡是实行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屡见不鲜,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统计资料,乱集资、乱贷款,不执行国家计划价格,乱涨价,欺诈牟取暴利等。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严重地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违法经营、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遵守竞争规则、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侵犯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屡见不鲜,在我国也十分突出,已经发展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严重地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其三,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案件愈演愈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另一种是具体行政行为给损害国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前者如政府采购中的暗箱操作,串通合谋侵吞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后者如滥发行政许可证,造成资源的破坏利用。有些行政首长不懂法律,但为了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不顾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可行性,难免使国家利益受损。其四,环境污染现象日益猖獗。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在这一时期许多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往往忽视包括环境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使得环境被破坏的问题日益恶化。而某些地方行政机构为了本地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昭显政绩,又往往对污染环境的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滥用职权,与违法企业相互勾结。若仅允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此行为给当地环境带来的危害。其五,价格垄断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受我国以往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很多行业和经济领域仍存在非常严重的行业价格垄断行为,如我国电信行业、铁路部门都存在这种现象。价格垄断的存在致使该行业收费随意、服务质量差的结果成为必然,严重束缚了该行业快速有效的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法律现实依据——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 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损害提供法律救济,是法治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在我国,为公益提供法律救济却面临着诉讼主体的缺位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民事侵害而缺少利害关系人起诉时该如何寻求司法保护,已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难题。之所以有这种情况出现,原因在于我国传统民事诉讼对于诉讼利益和原告资格的理解有一定局限性。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限。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所损失的利益往往很有限,而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却是全社会性质的,这时指望通过受损利益很有限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护自身那一小部分利益来达到制止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目的,是不现实的。而且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大多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因而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这就导致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因此,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已是迫在眉睫,是司法实践提出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