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材料与部品的选择应符合产业的发展方向,经过国家授权机构的测试,满足国家有关环保、节能和节水的最新标准要求,对产品质量责任进行投保;生产企业通过ISO9000或ISO14000系列认证。 1.4.5 材料与部品采购体现集团批量采购的优势,大幅度降低采购成本。 1.5 装修施工 1.5.1 住宅装修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施工单位施工。 住宅装修应积极推行工业化施工方法,鼓励使用装修部品,减少现场作业量,积极引进和开发、应用施工专用机具,提高施工工艺水平,有效缩短施工周期。 1.5.2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拟定相应措施,有效控制装修施工。 1.5.3 加强质量管理,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措施,争创优质工程。严把材料和部品质量关,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5.4 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6 工程监理 1.6.1 住宅装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由开发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监理。开发单位与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1.6.2 装修工程监理的目标是: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强化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 协调各方关系。包括以下内容:审核装修合同、审核设计方案、审核设计图纸、审核工程预算、查验装饰材料和设备、验收隐蔽工程、检查工艺作法、监督工程进度、检查工程质量、协助甲方验收装修工程。 1.7 质量保证 1.7.1 确立开发单位为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工程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施工单位、装修材料和部品生产厂家负责相应施工和产品的质量责任。 1.7.2 建立和推行住宅装修质量保证体系,将设计、生产和施工的质量保证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改进措施,使装修质量经得起长时间的检验。 1.7.3 住宅开发单位必须向购房者提交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 2 装修管理 2.1 资质管理 2.1.1 推行装修一次到位的商品住宅,由住宅开发单位负责装修工程的全过程,不允许购房者个人聘请施工单位自行装修。 2.1.2 开发单位要严格选择装修设计和装修施工的单位。 (1)根据建设部建设[2001]9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装饰设计市场管理的意见》和《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装修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其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超过相应级别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2)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应具有上岗证书,否则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修工程。 (3)由住宅开发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济实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 ③有固定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工种齐全,主要技术工人应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④装修施工前,应办理一定数额的工程保险。 (4)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①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②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③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的安全; ④不得冒用其他企业名称和商标; ⑤不得损害居民和开发单位的权益; ⑥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规范和规则。 2.2 质量管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