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劳动关系 >> 解雇裁员 >> 正文  
劳动法苑:试用期无辜“被炒”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应届毕业生小林好不容易找到工作,他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正处于试用期。然而,工作一个多月后,部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单位不景气,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小林对此十分气愤,他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什么,难道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张启祥律师:
  虽然小林的劳动合同正处于试用期,但用人单位不能以单位不景气为由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四种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经济不景气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
  同时,《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条严格规定了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而小林的单位也不属于这种情形。
  因此小林可以依法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分享到: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裁员规模不应是工会维权的标准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