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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解雇,无效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去年12月26日,原柯桥某单位职工倪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仲裁委员会裁定其原工作单位对他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无效,并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今年2月20日、3月8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据倪某说,2004年12月29日,他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去年 12月15日他上班时突然接到单位的口头通知,说因为其12月11日在单位值班时到信息中心玩电脑游戏,因此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倪某说,单位的“辞退决定”说自己“经常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电脑玩游戏、打牌,并经多次教育无果”,完全是不实之词。他说,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违纪是要进行扣罚的,而在12月11日以前,单位从未对他进行过任何处罚。
倪某承认,12月11日那天他在单位值班时确实到信息中心的电脑上打牌,但这不过是轻微的违纪。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如在计算机上玩游戏、打牌、上网娱乐等,发现一次扣款30元。”倪某据此认为,其行为只是轻微过失,单位因此辞退他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
倪某还说,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到目前为止,该单位却一直没有为其交纳。
最后,倪某要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对他的辞退处理决定无效,并支付因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聘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3.96万元和按合同规定须补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被诉单位辩称,倪某在本单位不爱本职工作,上班时串岗、脱岗,多次到信息中心打游戏,聊天。自2005年5月22日至同年12月12日,仅被值班人员查实和有书面记录的就有5次。至于单位对倪某在2005年12月之前的违规行为没有做出处罚,只能说明规章制度没有落实,但已进行过多次口头批评教育,正是在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决定予以辞退,这样的做法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该单位还出示了值班记录,记录上记载了倪某分别于5月、7月、 8月、9月和12月的5次违规记录。
但倪某对此记录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5月、7月、8月的3次记录都记在另两次的后面,可见是在他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单位再加上去的。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单位未能提供对倪某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相应证据进行印证,因此对这份证据难以采信。
庭审结束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3月16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如下裁决:该单位2005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于辞退倪某的决定》无效;该单位应为倪某补交 2005年2月至2005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自2005年12月25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单位支付倪某违约金3.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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