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辛辛苦苦将公司盘大,却因病被公司解聘。昨日获悉,经劳动仲裁及法院二番“审理”,“高级打工者”肖先生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18万余元。 从1998年8月起,肖先生为香港某航运公司工作。在肖先生等几位老员工的苦心经营下,公司逐渐发展壮大,并于2002年与国内一家著名企业合并成立新公司,肖先生的职位也随之提高,月薪也增至1.2万元。因为工作性质以及单位安排,肖先生经常加班,给其健康造成很大伤害。不久,肖先生因高血压需休息,但单位随即解聘了他。无奈之下,肖先生只得状告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劳动仲裁程序后,法院判决:公司向肖先生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18万余元。 对此,湖北普明律师所程帆律师认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在肖先生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公司不仅要支付其加班工资,还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