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日前,被海口某酒店集体解聘的12名员工,将酒店告上公堂。员工们称,之所以起诉,就是因为酒店要与他们续签合同时,“以不予购买劳动保险为条件”,导致他们拒签合同,仍在岗上班后不久,他们被酒店集体解聘,却未依法得到任何经济补偿。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员工被解聘与酒店提出“要求买社保,就炒掉你”,究竟有无因果关系?这一焦点,不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激烈争论,且一审二审阶段在事实与法律的认定上,也出现了较大分歧。 合同:4员工注明 “自动放弃社会保险” 小吴、小韩、小陈、小韦4人在海口某酒店工作了数年,一直没签劳动合同。2003年9月1日,他们与其他员工共12人,与酒店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酒店聘用其工作,合同期限自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止。 签约时,小吴等4人在合同上写有:“自动放弃社会保险”或“本人放弃四项保险”字样。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