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明年1月1日起实施 职工发生工伤外伤、职业病后的医疗终结时间该为多长,医疗终结的评定依据又是怎样?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从明年1月1日起有新的解决办法。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已向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通知》,以规范工伤或职业病职工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据了解,该标准是自1992年以来首次进行修改颁布。 粤年增工伤职工约15万 据了解,由于广东省是加工制造业的大省,在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比较常见,在目前广东全省参加工伤保险的1800万职工当中,每年新发生工伤职工人数在15万人左右,其中大约3万人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治疗。而如此庞大工伤人群的医疗终结时间和评定依据一直就依靠广东于1992年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来进行。但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发展,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实际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2版本的标准已经开始呈现工伤外伤种类少、职业病病种不全,判断标准不够细化的弊端。 职业病尘肺细化为三类 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邓集中介绍,此次推出的新标准,既有从保护工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的延长终结期的变化,也有因医疗诊断技术提升而缩短终结期的变化。但新标准最为突出的特点,还是在于它增加了工伤、职业病的种类。其中外伤性工伤由原来的37类137种症状,增加到了现在的 40类171种,而职业病病种也由原来的10种28型扩大到了92种239型。比如比较常见的职业病尘肺,在原标准当中就没有列出,而新标准不仅将其单列了出来,而且而按照“I”、“II”、“III”型进行了细化。 此外,新标准的鉴定标准备注上,也作了更为科学的调整,相应的患者只需将自己病情与标准进行对照,便可清楚明白地了解到自己是否需要再进行治疗,什么时候可以终止医疗。邓集中表示,新标准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1992年)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