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经过面试、口试、笔试后,被某电子有限公司决定招用。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对张先生说:“按照公司的规定,凡是新招用的职工要先签订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待试用合格以后再按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3000元。”张先生提出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说:“只能签订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是到监察大队举报。 监察大队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责令该电子有限公司立即纠正签订试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电子有限公司三日内纠正了违法行为,与新招用的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评析:签订试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不了解,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分隔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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