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劳动案例评析 >> 正文  
企业单方更改劳动者岗位合不合法?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0-12-22   阅览:

        熊小姐毕业于中国某著名大学土木工程系,1999年10月27日, 熊小姐与上海某大型房产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5年,月工资为3000元,工种为工程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 熊小姐就到该公司上班。2001年8月29日,该公司裁减人员,将 熊小姐裁减,并将其安排到公司下属某物业管理公司做办公室文员。同年12月,该公司停发 熊小姐的工资。2002年1月12日, 熊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某房产公司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 熊小姐的工作岗位无效,应予更正;2、某房产公司应补发 熊小姐从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计4个月工资人民币12000元。某房产公司不服仲裁,诉诸法院,法院仍然裁决该房产公司败诉。

本案是一起因公司裁员单方面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进行裁员时,是否有权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一经签订,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劳动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某房产公司与 熊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房产公司出现了裁减人员的情形,使双方的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但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仍然必须履行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某房产公司在未与 熊小姐协商一致,达成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时,就单方作出变更 熊小姐工作岗位的决定,并从2001年12月开始停发 熊小姐工资,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擅自变更 熊小姐工作岗位的行为无效,其所作出的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仲裁与法院支持了 熊小姐的请求。

 
分享到:
上一条: 用人单位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违法? 下一条: 劳动者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而劳动合同到期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