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劳动案例评析 >> 正文  
未婚先孕也有“工作权”
【字号 】  录入:昆山律师   更新时间:2011-5-26   阅览:
     公司认为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不同意职工张小姐希望依法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日前,虹口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张小姐在一家置业公司任销售员,劳动合同在今年2月7日到期。去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后于今年1月4日领取了结婚证。2月9日,张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她劳动合
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恢复劳动关系。她的说法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置业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所以仲裁的裁决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
 
分享到:
上一条: “劳动合同”引出法律纠纷 下一条: 谁来承担实习生的劳动风险?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