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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发短信请假被公司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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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1-8-9 阅览:次
某单位女工因身体不适,以手机短信向公司请假,结果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记者获悉,区法院做出判决:公司须在十日内,恢复与该女工的劳动关系。
李小姐于2007年6月进入漯河某电子设备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去年4月22日晚7时,已怀孕5个月的李小姐在家感到身体不舒服,用手机发短信给公司总经理请假,总经理收到后没有回复。第二天,李小姐又用电话向总经理请假,还说妇幼保健院出具了建议其休息一个月的医疗证明单。总经理只是“噢”了一声,就把电话挂了。但到了第三日,公司却以李小姐“擅自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李小姐不知道此事。她仍感到身体不好,又发短信请假。当月28日,总经理发短信回复李小姐,告知她因旷工已被解除劳动关系。
去年5月5日,李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同年7月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电子设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恢复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在去年4月22日晚上以短信的形式向总经理请假,总经理收到短信后未予答复,也未提供其未批准被告请假的证据,被告已经履行了请假手续。原告以被告连续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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