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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病假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法律实务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1-12-10   阅览: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职工病假后医疗期的长短,又是如何确定的呢?依据原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医疗期的确定与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实际的工作年限结合考虑。

 

实际工作年限

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三个月

六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上

六个月

十二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六个月

十二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九个月

十五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上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十二个月

十八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上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十八个月

二十四个月内累计

十年以上

二十年以上

二十四个月

三十个月内累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际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但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可从中扣除。

    注意事项:

    企业实务操作中,对于病假的管理,控制比较困难,目前大都是只要提供医事证明书,就必须批准。其实质问题在于医疗机构对于开具病假单的管理比较宽松造成的。目前比较有效的做法是,发现不正常情况的,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异议或进行核实,同时可在规章规定,以虚假手段骗取病假的,做违纪解除处理。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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