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很多客户单位的反映,对于实施中的有些方面还不甚明了,对此我们做如下进一步说明: 问:职工在何种条件下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其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之前的12个月,包括在其他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如,职工在A单位工作了1年2个月后进入本单位,如其中没有中断工作时间的,则进入本单位就享受年休假。如其期间有2个月没有工作,则应当从其再次工作之时开始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如何理解累计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还是包括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此处累计应当包括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客户单位可审查该职工的社保缴纳情况、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本职工的书面承诺等方式确定其实际累计工作年限。 问:新进职工如何安排其带薪年休假? 新进职工如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职工甲进入公司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5年。进入公司的日期为当年10月31日,则其可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天数为: (61/365)*5=0.83 因此该职工不再享有当年度的年休假。 问: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在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此,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需要职工本人出具书面放弃年休假的证明,用人单位才可不按照300%支付未休年休假部分的工资。 问:在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时,如何计算职工日工资? 职工日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 月工资按照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计算平均工资。 问: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期为当年6月30日,按照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可享受10天年休假的,已经休假3天,则其折算方式为: (181/365)*10-3=1.95 则其还有1天应休未休年休,用人单位应按照日工资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基于用人单位已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实际还应当支付其200%日工资作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系职工辞职等,则用人单位无需按照上述情况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