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31日,合同到期了,酒店要求12名员工续签合同,不料被拒绝。但12人仍继续在酒店工作,酒店也照发了工资。2004年12月4日,12名员工收到酒店通知,通知限他们2天内与酒店续签合同,否则终止劳动关系。两天后,12名员工无一人与酒店续签合同,半个月后,他们收到了酒店的解聘通知。 仲裁:裁决下达前, 酒店为员工补办了社保 随后,员工们将酒店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酒店为他们补办四项社会保险,并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就在仲裁裁决下达之前,酒店为12名员工补办了社会保险。2005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酒店的“解聘通知”、恢复与12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等。但12名员工不服这一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 一审:员工放弃社保, 迫于“要办社保就炒掉你” 一审法院审理了12名员工的诉讼。一审认为,酒店提交的与小吴等4人签的劳动合同上注明“本人愿意放弃四项保险”、“自动放弃社会保险”等字样,这说明,酒店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曾提出放弃社会保险的问题,否则劳动者没有理由自动放弃社会保险;这说明,酒店在主观上存在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意识。 庭审时,曾在该酒店工作过的员工罗女士出庭作证时说:“大酒店的做法是,如你要签一年的合同,就不能买保险,如你要求买保险,就炒掉你。” 一审采信了罗女士的证言,由此认为,酒店在12名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员工限期续签合同的通知,是以不予购买劳动保险为条件的,此举迫使员工无法续签劳动合同,这是酒店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不签合同的过错推给劳动者的情况,因此,酒店不能免除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审同时认定,国家有关部委对《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虽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本案中,12名员工与酒店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没有即行终止,而是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所以,酒店应就其解聘行为,按《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除向12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12名员工的岗位、工资、劳动年限的不同,一审判决酒店分别向每名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数千元至万余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