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人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按照要求补正材料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7 调查核实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1.8 工伤认定程序有哪些? 答::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在工伤认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对相应事故尚未作出结论,且该结论可能影响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程序可以中止。 1.9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 答::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四)认定结论;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1.10 应当怎样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答:伤病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者伤病初愈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恢复工作的,因伤病致残或者影响劳动能力的,须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 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须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工伤职工符合鉴定条件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的,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通知用人单位为其履行申报手续。(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 2、个人申请;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工伤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 5、《劳动能力鉴定表》; 6、工伤认定决定书; 7、老工伤的需提供证明工伤的原始资料; 8、其他必要资料;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时,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2. 停工留薪期 2.1 停工留薪期怎么计算? 答:工伤事故发生以后职工需要进行救治,这一期间不能从事工作,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延长申请需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2 停工期间的待遇如何?- 答:工伤事故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没有重大的违纪或者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说,虽然受伤的职工住院治疗不能继续上班了,他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所以工伤职工可以享受一个停工留薪期。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和上海本地人员的待遇是一致的。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标准按月支付,通常工伤职工的基本工资是能够得到保障的,而不是说只要企业投保了外来人员的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以后就不要再对员工支付任何费用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