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工伤认定 >> 工伤认定标准 >> 正文  
上海外来从业人员工伤认定标准和待遇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39 51.7 46.4 41.2 29.2 20.3 15.8

    40 49.8 44.7 39.6 28.1 19.7 15.3

    41 47.8 43.0 38.1 27.1 19.2 14.9

    42 45.9 41.2 36.6 26.0 18.6 14.5

    43 43.9 39.5 35.0 24.9 18.0 14.0

    44 42.0 37.7 33.5 23.8 17.4 13.6

    45 40.1 36.0 31.9 22.7 16.9 13.1

    46 38.1 34.3 30.4 21.7 16.3 12.7

    47 36.2 32.5 28.8 20.6 15.7 12.3

    48 34.2 30.8 27.3 19.5 15.2 11.8

    49 32.3 29.0 25.8 18.4 14.6 11.4

    50岁及其以上 30.3 27.3 24.2 17.4 14.0 10.9

3.4        外来从业人员如何领取工伤保险?

答: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到相关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金,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工伤保险凭证;

    2、外来从业人员就业凭证、身份证明;

    3、《工伤认定书》,有致残等级的,还应提供《鉴定结论书》;

    4、抢救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明;

    5、因工死亡的,应提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关系证明;

    6、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保险公司对工伤人员或者其供养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金。其中由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支付给用人单位。

 

4.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答:在我国工伤保险是一项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如果不缴纳,用人单位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在保险缴纳的时候,是用职工、用人单位、国家三方面共同承担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而设的,所以职工通常情况下不会故意不缴纳工伤保险,而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甘冒受罚的风险不替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外来从业人员遇到的这类情况更多一些。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话,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该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同等情况下缴纳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可以享受的保险待遇。

另外,实践中有一些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会以工伤是由于职工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不对的,只要符合工伤或者被视为工伤的情形,职工个人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只有两种可能, 一种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单位尽了缴费义务当然不承担;另一种全部由单位承担,因为单位故意不承担国家强制社保的缴费义务。

由于向企业追讨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不像投过工伤保险的人员只要符合标准就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所以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关心单位是不是给自己办理了工伤保险。有一个办法可以确认: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www.12333.gov.cn)、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查询。

 

5.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http://www.laodongfa.com/search/lawcontent.asp?id=1

(2)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分享到:
上一条: 没有了 下一条: 工伤认定纠纷开庭 家属质疑标准 死者请假后干什么成辩论焦点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