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工伤职工的待遇如何? 答:现实中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都比较短,所以一般停工留薪期结束前后劳动合同也终止了,除了重度伤残的情形(1-4级)将保留原劳动关系外,其他情形下原劳动关系就终止了。单位发放工资和帮助缴纳社保随着劳动关系的终止也将停止,而且此后单位往往不再会与该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了。除了符合可以退出工作岗位情形等级的职工外,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再谋就业出路。考虑到该职工再找工作会有困难,单位应支付给其一笔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要强制原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是不行的,该伤残的人员今后的生活就只能靠一次性取得的工伤保险赔偿来补偿了。 3. 赔偿待遇标准和程序 3.1 外来从业人员和当地人员在工伤保险赔偿上有什么不同? 答:上海市对外来从业人员和对本市从业人员在保险待遇方面是有所区别的,一是本地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支付;二是考虑到外来从业者流动性较大,对确定的赔偿金各个项目额进行一次性支付,而不像当地人员一样除伤亡补助金、辅助器具费用之外的项目按月发放。 虽然上海市政府提高了外来从业人员一次性取得赔偿金的数额标准,但是由于以上差异带来的在现实中外来从业人员取得的工伤赔偿与当地从业人员相比偏低的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 3.2 因工受伤或者致残如何赔偿? 答:因工受伤或者致残的赔偿项目包括: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按照工伤人员的致残等级和年龄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各类费用。 根据受伤的程度不同,共有十级,每级对应不同的待遇(从1级到10级受伤的严重程度一次递减)。赔偿数额随着年龄的递增而减少。最高额是78.9万。各个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附在后面。 (3)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项目的费用; 3.3 因工死亡的外来从业人员其家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答: 因工死亡的人员的亲属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以下几项赔偿: (1)实际发生的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抢救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合计标准为10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海市200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35元.。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 单位:万元 级别 年龄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岁及其以下 78.9 70.8 62.8 44.3 28.3 21.9 4.0 3.0 2.0 1.2 26 77.0 69.1 61.2 43.2 27.7 21.5 27 75.0 67.4 59.7 42.1 27.2 21.0 28 73.1 65.6 58.2 41.1 26.6 20.6 29 71.1 63.9 56.6 40.0 26.0 20.2 30 69.2 62.1 55.1 38.9 25.5 19.7 31 67.2 60.4 53.5 37.8 24.9 19.3 32 65.3 58.6 52.0 36.8 24.3 18.8 33 63.4 56.9 50.4 35.7 23.7 18.4 34 61.4 55.2 48.9 34.6 23.2 18.0 35 59.5 53.4 47.4 33.5 22.6 17.5 36 57.5 51.7 45.8 32.4 22.0 17.1 37 55.6 49.9 44.3 31.4 21.4 16.7 38 53.7 48.2 42.7 30.3 20.9 16.2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