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最新更新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将劳动合同丢失后劳动者主张双
·企业非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女工擅自脱岗家门口遇车祸 法院认定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信息推荐
 
·跳槽莫忘依法遵守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补偿金、赔偿责任、法定其它赔偿一览表
·补偿金一览表
·十五、劳动合同终止法律实务
·十四、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实务
·十三、企业的裁员与放假法律实务
·十二、非法用工赔偿法律实务
·十一、因工死亡赔偿法律实务
·十、工伤处理法律实务
位置:首页 >> 劳动律师
 位置: 昆山律师网 >> 昆山劳动律师网 >> 工伤鉴定 >> 工伤鉴定标准 >> 正文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字号 】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07-10-9   阅览:

(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7)胸壁异物滞留;

(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

(40)脾修补术后;

(41)胰修补术后;

(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

(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

(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

(45)肾修补术后;

(46)膀胱修补术后;

(47)卵巢修补术后;

(48)输卵管修补术后;

(49)乳腺修补术后;

(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

(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分享到:
上一条: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将有新标准 下一条: 广东规范工伤职业病鉴定标准 07年起实施
相关信息

法律咨询:叶怀静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 13914965048 传真 0512-50103172 邮编 215300
邮箱∶yelawyer@126.com
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898号帝景大厦1502-1505室(点击看地图关于我们
特别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
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